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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务员培训实施办法

2020年07月31日 19:16:55 来源:省委组织部(省委“两新”工委、省公务员局)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公务员培训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培训必须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任务,把提高治理能力作为重大任务,充分运用浙江中国革命红船起航地、改革开放先行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萌发地优势资源,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高质量培训公务员、高水平服务“重要窗口”建设,体现不同类别、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公务员能力素质需要,着力增强时代性、针对性、有效性。

第三条  公务员培训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政治统领,服务大局;

(三)以德为先,从严管理;

(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五)分类分级,精准科学;

(六)联系实际,改革创新。

第四条  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工作,履行整体规划、制度建设、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监督检查等职能。

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工作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公务员培训的资源统筹和工作指导。

公务员所在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机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每年安排不少于五分之一的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省、市级机关各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公务员业务培训的指导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公务员培训应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统筹开展,实行培训计划共商、信息平台共建、教学资源共享。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七条  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岗位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以及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公务员所在机关认可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或者550学时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

加强与优秀年轻干部培养规划的衔接,有计划地开展对优秀年轻公务员的培训。

第九条  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

公务员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处分。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历、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公务员按规定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一般不承担所在机关的日常工作、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手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总学七分之一的,原则上应予退学。

公务员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

 

第三章  培训内容

 

第十一条  公务员培训坚持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为重点,注重加强履职基本知识体系和专业能力建设,强化理论武装、提高政治本领,强化宗旨意识、增强担当精神,强化法治思维提升专业素养全面提高公务员素质和能力。

第十  突出政治素质教育,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中之重,持续加强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理想信念教育,强化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引导公务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培养公务员专业能力、专业精神,提高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加强形势任务教育,紧扣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七大战略、打赢三大攻坚战、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聚焦深化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等省委省政府中心任务,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能力素质、知识体系培训和廉政警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公务员强化宗旨意识,发扬斗争精神,勇于担当作为,不断提高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分析和解决问题、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满足我省“两个高水平”建设需要的能力。

第十  坚持把红船精神、浙江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浙江的萌发与实践列入公务员培训重要内容挖掘用好“三个地”特色资源,教育引导公务员学习传承红船精神,培育弘扬浙江精神,深学笃行“八八战略”。

第十  常态化开展学法用法培训,提高公务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能力。

第十  推进分类分级培训,加强培训需求调研。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强化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培训。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强化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等培训。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强化法律法规和执法技能等培训。

省、市级机关公务员,强化政策制定、调查研究等能力培训。县(市、区)、乡镇公务员,强化社会治理、联系服务群众等能力培训。

 

第四章  培训类型

 

第十  公务员培训主要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等。

十八  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重点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依规办事等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

初任培训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主要采取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举办初任培训班和公务员所在机关结合实际开展入职培训的形式进行。专业性较强的机关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按有关要求自行组织初任培训,相关培训方案、教学计划和培训结果应及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初任培训中应当组织新录用公务员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一般不少于12天。

十九  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重点提高其胜任职务的政治能力和领导能力。

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创造条件,确保应训尽训。

任职培训中原则上应组织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

调入机关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前款规定参加任职培训。

公务员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领导干部进修班、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等班次学习,符合任职培训相关要求的,可视作参加任职培训。

第二十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

专门业务培训的时间和要求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加强指导

第二十  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培训,目的是及时学习领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更新知识。

在职培训重点增强公务员素质能力培养的系统性、持续性、针对性、有效性,时间和要求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  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者初任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

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者任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专门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

公务员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培训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处分。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五章  培训方式与方法

 

第二十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

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务员调训计划,选调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公务员所在机关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

第二十  建立健全公务员在职自学制度。

鼓励公务员本着工作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参加有关学历学位教育和其他学习。其中,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当为公务员在职自学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公务员网络培训制度,依托浙江领导干部网络学院,整合升级全省公务员网上学习平台,建设精品课程库提高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  严格规范和改进公务员境外培训工作。有权限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境外培训,应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统筹确定培训主题,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效果评估。

公务员境外培训实行项目联系人制度,公务员主管部门应选派人员全程跟班管理,保障培训安全。

第二十  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内容要求和公务员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调研式等教学方法,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引导和支持公务员培训方式方法创新,探索运用访谈教学、论坛教学、行动学习等互动式学习方法,鼓励运用“互联网+”手段开展网上学习,积极运用“党校+高校+教学基地”培训模式,支持开展区域联合办班。

 

第六章  培训保障

 

二十八  建强培训保障体系,确保培训任务完成,提升培训质量。

二十九  加强公务员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体系。鼓励公务员培训机构开展交流协作,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共享。

第三十条  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公务员培训工作。

部门和系统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本部门和本系统的公务员培训任务,也可以根据需要接受委托培训。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公务员培训机构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有关社会培训机构建立退出机制。

第三十  统筹用好干部党性教育基地、廉政教育基地、党员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以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为重点,有序推进公务员实践教育基地建设

第三十  发挥省内高校专业学科优势,探索建立公务员专业化培训高校基地。

第三十  按照政治合格、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原则,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分类建立完善公务员培训师资库,注重选聘政治素质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知名专家学者先进典型人物担任兼职教师,实行准入和退出机制。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机关单位应支持和推动领导干部上讲台,为公务员授课。

从事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教师,必须对党忠诚、政治坚定,严守纪律、严谨治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必须严守讲坛纪律,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对违反讲坛纪律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三十  建立科学规范、务实管用、各具特色的公务员培训教材体系,适应不同类别、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公务员学习的需要。

第三十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采取专题培训、业务考察、交流研讨等方式加强公务员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会同党(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高校等加强公务员培训理论研究。

三十六  公务员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对重点培训项目予以重点保证。

加强对公务员培训经费的管理,完善有关规定,厉行勤俭节约,保证专款专用,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三十七  充分发挥不同区域互补优势,积极促进公务员培训交流合作。加强公务员对口培训,加大对加快发展地区公务员培训的支持力度,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向基层特别是艰苦边远地区延伸倾斜。

 

第七章  培训登记与评估

 

三十八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所在机关要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档案,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   

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计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参加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计入干部任免审批表。

三十九  公务员培训的考核一般由培训主办单位或者培训机构实施,并将考核情况及时反馈公务员所在机关。

第四十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务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学风建设、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公务员培训主办单位要对培训班进行评估,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设计、培训实施、培训管理和培训效果等。

评估效果作为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第四十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  本办法由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  本办法自2020年6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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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务员培训实施办法

2020年07月31日 19:16:55 来源:省委组织部(省委“两新”工委、省公务员局)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公务员培训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培训必须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任务,把提高治理能力作为重大任务,充分运用浙江中国革命红船起航地、改革开放先行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萌发地优势资源,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高质量培训公务员、高水平服务“重要窗口”建设,体现不同类别、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公务员能力素质需要,着力增强时代性、针对性、有效性。

第三条  公务员培训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政治统领,服务大局;

(三)以德为先,从严管理;

(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五)分类分级,精准科学;

(六)联系实际,改革创新。

第四条  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工作,履行整体规划、制度建设、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监督检查等职能。

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工作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公务员培训的资源统筹和工作指导。

公务员所在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机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每年安排不少于五分之一的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省、市级机关各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公务员业务培训的指导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公务员培训应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统筹开展,实行培训计划共商、信息平台共建、教学资源共享。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七条  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岗位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以及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公务员所在机关认可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或者550学时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

加强与优秀年轻干部培养规划的衔接,有计划地开展对优秀年轻公务员的培训。

第九条  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

公务员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处分。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历、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公务员按规定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一般不承担所在机关的日常工作、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手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总学七分之一的,原则上应予退学。

公务员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

 

第三章  培训内容

 

第十一条  公务员培训坚持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为重点,注重加强履职基本知识体系和专业能力建设,强化理论武装、提高政治本领,强化宗旨意识、增强担当精神,强化法治思维提升专业素养全面提高公务员素质和能力。

第十  突出政治素质教育,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中之重,持续加强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理想信念教育,强化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引导公务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培养公务员专业能力、专业精神,提高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加强形势任务教育,紧扣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七大战略、打赢三大攻坚战、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聚焦深化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等省委省政府中心任务,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能力素质、知识体系培训和廉政警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公务员强化宗旨意识,发扬斗争精神,勇于担当作为,不断提高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分析和解决问题、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满足我省“两个高水平”建设需要的能力。

第十  坚持把红船精神、浙江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浙江的萌发与实践列入公务员培训重要内容挖掘用好“三个地”特色资源,教育引导公务员学习传承红船精神,培育弘扬浙江精神,深学笃行“八八战略”。

第十  常态化开展学法用法培训,提高公务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能力。

第十  推进分类分级培训,加强培训需求调研。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强化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培训。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强化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等培训。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强化法律法规和执法技能等培训。

省、市级机关公务员,强化政策制定、调查研究等能力培训。县(市、区)、乡镇公务员,强化社会治理、联系服务群众等能力培训。

 

第四章  培训类型

 

第十  公务员培训主要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等。

十八  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重点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依规办事等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

初任培训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主要采取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举办初任培训班和公务员所在机关结合实际开展入职培训的形式进行。专业性较强的机关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按有关要求自行组织初任培训,相关培训方案、教学计划和培训结果应及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初任培训中应当组织新录用公务员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一般不少于12天。

十九  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重点提高其胜任职务的政治能力和领导能力。

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创造条件,确保应训尽训。

任职培训中原则上应组织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

调入机关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前款规定参加任职培训。

公务员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领导干部进修班、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等班次学习,符合任职培训相关要求的,可视作参加任职培训。

第二十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

专门业务培训的时间和要求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加强指导

第二十  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培训,目的是及时学习领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更新知识。

在职培训重点增强公务员素质能力培养的系统性、持续性、针对性、有效性,时间和要求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  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者初任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

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者任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专门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

公务员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培训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处分。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五章  培训方式与方法

 

第二十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

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务员调训计划,选调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公务员所在机关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

第二十  建立健全公务员在职自学制度。

鼓励公务员本着工作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参加有关学历学位教育和其他学习。其中,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当为公务员在职自学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公务员网络培训制度,依托浙江领导干部网络学院,整合升级全省公务员网上学习平台,建设精品课程库提高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  严格规范和改进公务员境外培训工作。有权限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境外培训,应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统筹确定培训主题,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效果评估。

公务员境外培训实行项目联系人制度,公务员主管部门应选派人员全程跟班管理,保障培训安全。

第二十  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内容要求和公务员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调研式等教学方法,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引导和支持公务员培训方式方法创新,探索运用访谈教学、论坛教学、行动学习等互动式学习方法,鼓励运用“互联网+”手段开展网上学习,积极运用“党校+高校+教学基地”培训模式,支持开展区域联合办班。

 

第六章  培训保障

 

二十八  建强培训保障体系,确保培训任务完成,提升培训质量。

二十九  加强公务员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体系。鼓励公务员培训机构开展交流协作,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共享。

第三十条  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公务员培训工作。

部门和系统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本部门和本系统的公务员培训任务,也可以根据需要接受委托培训。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公务员培训机构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有关社会培训机构建立退出机制。

第三十  统筹用好干部党性教育基地、廉政教育基地、党员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以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为重点,有序推进公务员实践教育基地建设

第三十  发挥省内高校专业学科优势,探索建立公务员专业化培训高校基地。

第三十  按照政治合格、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原则,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分类建立完善公务员培训师资库,注重选聘政治素质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知名专家学者先进典型人物担任兼职教师,实行准入和退出机制。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机关单位应支持和推动领导干部上讲台,为公务员授课。

从事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教师,必须对党忠诚、政治坚定,严守纪律、严谨治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必须严守讲坛纪律,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对违反讲坛纪律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三十  建立科学规范、务实管用、各具特色的公务员培训教材体系,适应不同类别、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公务员学习的需要。

第三十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采取专题培训、业务考察、交流研讨等方式加强公务员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会同党(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高校等加强公务员培训理论研究。

三十六  公务员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对重点培训项目予以重点保证。

加强对公务员培训经费的管理,完善有关规定,厉行勤俭节约,保证专款专用,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三十七  充分发挥不同区域互补优势,积极促进公务员培训交流合作。加强公务员对口培训,加大对加快发展地区公务员培训的支持力度,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向基层特别是艰苦边远地区延伸倾斜。

 

第七章  培训登记与评估

 

三十八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所在机关要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档案,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   

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计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参加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计入干部任免审批表。

三十九  公务员培训的考核一般由培训主办单位或者培训机构实施,并将考核情况及时反馈公务员所在机关。

第四十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务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学风建设、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公务员培训主办单位要对培训班进行评估,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设计、培训实施、培训管理和培训效果等。

评估效果作为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第四十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  本办法由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  本办法自2020年6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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