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碑刻下明代万历年间禁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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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内乡县衙大门口外东侧,矗立着一通明代万历年间的石碑,碑首刻有“三院禁约”四个大字。 明万历三十九年,内乡知县易三才为整治官场腐败、减轻老百姓负担,定了四条禁约和一条关于过境官员乘马坐轿、饭菜供应的具体规定以及违反这些条约的处罚办法,镌刻在石碑之上,立于内乡县衙大门之左,永为遵守。 碑文中第一条禁约:禁止滥用应付,也就是禁止随便供应。明代的驿递实行的是差役制,过境官员经过的地方,由当地驿馆供应饭菜、夫役,费用则是由当地百姓负担。由于官吏的吃喝风泛滥,加上驿馆曲以迎合,超标供应十分严重。因此,禁约中规定今后若有挂号登记的官员,仍然像以前那样奢侈,一经查出,做官的当以失职论处,经办人和夫役要究查治罪。 第二条禁约:禁止前站勒索,也就是禁止打前站的勒索驿站,如有违犯,允许该驿站直接禀报县官究查治罪。过去,差使的车辆经过,必有打前站的提前到驿站准备夫役和马匹,但有一些打前站的牌官仗势欺人,强行索要钱财,甚至要吃要喝,如果得不到满足就摔碟子掰碗,殴打厨役。这一条禁约就是为此而设。 第三条禁约:禁止矿税差使牌外横索,即矿监、税监差使的人不得享受不应该有的待遇。明代的驿馆是按牌供应的,但那些矿监、税监之类,一遇差役就将其视为大吃大喝的好机会。禁约规定,凡是矿、税、督造等监领差使的头目,只许按照牌票上规定供应。如果有人恃强额外勒索,立即上报都察院,究查治罪。 第四条禁约:饩廪通义成规。也就是经过驿站的一切来往官员,出行时乘马坐轿以及地方招待上级官员的伙食,都作出详尽的限额规定。其标准是根据官员的品级而定的。禁约中规定:招待京堂、科道出行为官轿一乘,招待六部所属官员出行为官轿一乘。同时,还详细规定了地方驿站招待各级官员的用餐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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