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大焦点:
彰显反腐决心
焦点1 投资和房产首次申报
《规定》第3条提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第4条规定,应当报告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观点】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这是一份可操作性强、具体、细化的文件。新规首次将房产和经济投资列入申报范围,可以从源头上威慑腐败官员的受贿心理,使他们望而却步。
【探索】慈溪:800官员晒家底
2009年春节刚过,慈溪市700多位副局(科)级官员每人领到一份《廉情公示表》。从房、车购买,到配偶、子女的所有财产情况,都要写出来,在各单位的政务栏上公示3天。
当年年底,慈溪市纪委再度下发“领导干部廉情公示通知书”,把“晒家底”的对象从市委管理的现职副局(镇)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扩展到全体市管干部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公示人数从上年的700余人增加到800多人。据慈溪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公示至今,还没接到一起举报。
焦点2 申报内容成选拔依据
《规定》第12条提出,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可查阅个人申报材料。第13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等,可以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观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纪检部门和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可以查阅申报内容,意味着申报内容将成为办案的重要证据,不仅有利于拓展案源,还有利于及时查处职务犯罪行为,对腐败官员有很强的震慑作用。
【探索】平湖:提拔干部先查家产
平湖市在2009年实施拟提任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为保证真实性,平湖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收到拟提任干部填写的《考察对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后,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内容进行核查。对无故拖延申报、漏报、瞒报、不报的拟提任干部,责令限期申报,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廉政谈话,直至取消任用资格。
焦点3 不如实申报者可免职
《规定》第17条提出,领导干部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等情形之一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观点】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1995年的规定对于不如实申报者的处理条款是很模糊的,只提到“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2006的条款最严厉的也只是“通报批评”。新规的处理尺度更严厉,最严重的可对官员进行免职处理,这说明在我国反腐体系中,领导干部申报环节正在得到前所未有的强化,重心从打击腐败逐渐转向预防腐败。
【探索】新疆阿勒泰:首个亮家底的“吃螃蟹”者
2008年5月25日,新疆阿勒泰市制定《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次年1月、2月,先后把1000余名官员的财产申报表公开在阿勒泰廉政网上。同时,还设立预防腐败办公室,专门受理群众对财产申报不实等方面的投诉,其廉政账户收到申报对象缴纳违纪款100多万元。有关人士评价,这是中国有史以来首次将县(处)级官员的“家底”公示与众。
各方说法:
迈向财产申报
“此次申报范围更加广泛,已接近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我国反腐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节点。”
有专家认为,现代国家政治和行政文明的一个基本标志就是公共信息的披露或公开。其主要目的,是实现公众的监督权,防止官员对公共权力的滥用。领导干部有自觉、主动接受公开部分个人隐私信息这一基本义务,学会在日益透明的环境中工作。
社会舆论普遍认为,如果新规定得到严格执行,必将成为预防腐败的利器。因为,新规没有“试点”,没有“只在某些部门实施”,也没有局限于“部分重要领导岗位”、“新提拔干部”,而是统一要求“所有副处级以上干部必须进行申报。这意味着官员没有例外和特权,没有推卸的理由,也没有妥协、让步、折中和回旋的空间。
也有不少社会人士建议,如果官员的财产信息对社会公开,将更有利于公众对新规的实施开展监督。正如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一位省级领导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清清白白的官员,就应该有不惮于以“裸身”面对纳税人的勇气。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也指出,这些年,全国上下的反腐力度很大,但少数人仍然“前腐后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众还没有足够多的途径和方式了解官员的重要信息,从而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
他认为,许多民生事务、百姓切身利益,都与领导干部的工作有直接联系。公众不仅关注他们的施政和作为,也关注他们的子女、配偶,甚至资产等。官员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会一帆风顺,但作为民主政治的一种重要形式,作为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前提,其发展方向毋庸置疑。
-新闻附件
个人事项报告发展历程——
1987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王汉斌明确提出:“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
1988年国务院监察部会同法制局起草《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
1995年4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1997年出台《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0年中纪委决定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
2001年中纪委和中组部联合发布《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
2006年《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颁布实施。
2010年《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提出:严控因公出国,加强“裸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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