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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通报十起村社换届选举违法违纪案件 这些事不能做

文章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浙江在线记者 方力 发布时间:2017-03-22 10: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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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3月22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方力)从今年3月起,全省村和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全面铺开。我省专门出台了《关于严肃村和社区组织换届纪律的通知》,提出“九严禁”“十不准”,进一步严肃换届选举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

  记者21日从省委组织部获悉,日前,省村(社区)组织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对全省各地试点期间查处的10起换届选举违法违纪案件情况予以通报。记者了解到,这10起违法违纪案件中,有的涉及以扰乱选举会场秩序等手段破坏和妨害选举,有的涉及以赠送现金、发放微信红包等形式进行贿选,有的涉及以张贴大字报、分发名片等形式私自进行拉票等,都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委有关换届选举纪律规定。

  这10起案件是:

  乐清市翁垟街道海屿社区新河村翁某某破坏选举秩序案。2017年1月10日,乐清市翁垟街道海屿社区新河村召开群众代表测评推荐村党支部委员候选人会议时,该村预备党员翁某某因对村级事务不满,在会场上吵闹,并辱骂殴打村干部。乐清市公安局对翁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翁垟街道党工委取消翁某某预备党员资格。

  诸暨市应店街镇诸阳村应某拉票贿选案。2017年1月中下旬,诸暨市应店街镇诸阳村应某为竞选村委会委员,以当选应店街镇第十五届人大代表为由,安排人员将400多个印有“诸暨市应店街镇诸阳村应某赠”字样的保温杯分别赠送给诸煌、羊角两个自然村村民进行拉票。2月8日,诸暨市公安局对应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诸暨市次坞镇汪阮家坞村李某拉票贿选案。2017年1月下旬至2月上旬,诸暨市次坞镇汪阮家坞村村委会主任自荐人李某多次以赠送香烟、现金等形式进行串门拉票贿选。2月15日,诸暨市公安局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认定李某当选无效。

  诸暨市次坞镇白马新村周某拉票案。2017年2月9日,诸暨市次坞镇白马新村村民周某在未参加村委会主任自荐报名的情况下,以张贴大字报、分发名片形式为自己竞选村委会主任进行拉票。2月10日,诸暨市公安局对周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漓渚村邵某等拉票案。2017年2月10日至11日,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漓渚村村委会主任自荐人邵某授意村民杨某、张某等人,擅自将署名“村委会主任竞选人邵某”的《致村民的特殊信》及邵某的竞选名片分发给部分村民,以许诺当选后给予村民利益的形式进行拉票。2月12日,柯桥区公安分局对邵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对杨某、张某进行批评教育。

  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新亭村贾某某拉票贿选案。2017年1月8日,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新亭村党员贾某某,为竞选村党支部委员,在党支部换届选举前夕,以看望本村生病党员翁某某为由,送给翁某某人民币100元,并请求其在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给予支持。1月14日,金东区纪委给予贾某某党内警告处分,在全区进行通报。

  浦江县虞宅乡外高坑村陈某破坏选举秩序案。2017年1月12日,浦江县虞宅乡外高坑村党员陈甲先后怂恿本村党员陈乙、陈丙、陈丁自荐报名竞选村党支部委员,并要求上述人员在选举中不要投票给党员陈戊。陈乙、陈丙予以拒绝,陈丁答应并自荐报名,陈甲承诺帮其拉票。1月16日,虞宅乡党委给予陈甲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并责令其通过浦江县电视台作公开检讨。

  天台县洪畴镇福丁村戴某拉票贿选案。2017年2月6日,天台县洪畴镇福丁村村委会主任自荐人戴某通过福丁村微信群“快乐创业下丁之家”发放红包100元,为自己竞选村委会主任进行拉票。2月6日,天台县公安局对戴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并处以500元罚款。取消戴某的村委会主任自荐人资格。

  景宁县沙湾镇道化村黄某等破坏选举秩序案。2017年1月19日,景宁县沙湾镇道化村党支部,在换届选举过程中,新当选的党支部委员黄甲在得知自己不是镇党委提名的书记预备人选后,伙同同一自然村新当选的党支部委员黄乙,拒绝领取选票,导致村党支部选举无法顺利进行。根据两人的行为及后续悔改表现,沙湾镇党委给予黄甲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黄乙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在全镇范围通报。

  龙泉市兰巨乡梅垟村谢某等破坏选举秩序案。2017年2月上旬,龙泉市兰巨乡梅垟村村委会主任自荐人谢甲因不符合资格条件被取消自荐人资格后,其兄谢乙和父亲谢丙、姑父谢丁、村民谢戊等人起草谢甲参选自荐书,在自荐书中编造竞选村干部不需要资格审查的谣言,并分别到部分村民家中以打招呼等方式拉票。2月19日,龙泉市公安局对谢乙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对谢丙、谢丁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在全市范围通报。

  通报要求,各地要继续把严肃选风选纪摆在换届工作的突出位置,严格落实县、乡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职责,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切实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

  基层换届,这些事不能做

  九严禁

  1.严禁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居)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严禁以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破坏和妨害选举;

  3.严禁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等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参与或指使他人避会抵制、跟踪监视、虚假委托、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等不正当活动;

  4.严禁采用诬告陷害、诽谤中伤他人,或制造和传播小道消息扰乱换届工作;

  5.严禁对选举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控告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6.严禁借换届之机,突击花钱或私分公款公物、滥发奖金、补贴或纪念品,进行公款旅游、公款吃请,或向候选人(自荐人)、当选人员索要钱财、吃请等行为;

  7.严禁在换届前频繁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突击发展党员;

  8.严禁换届后不移交印章、账本、档案和有关事务;

  9.严禁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妨害村和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不准

  1.不准向选举人赠送现金、存单、银行卡、会员卡、有价证券、购物卡、支付凭证、电子红包或实物等进行拉票;

  2.不准为选举人提供吃请、旅游、休闲、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

  3.不准以慰问、帮扶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或为选举人缴纳各种保险、数字电视费、水电费、电话费等费用进行拉票;

  4.不准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

  5.不准向其他竞选人送钱送物或给予某种利益,让其退出选举;

  6.不准以许诺当选后赞助村(社区)组织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免除村(居)民债务,或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或好处等方式进行拉票;

  7.不准以违反规定分发村(社区)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为选举人交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

  8.不准私自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微信、分发名片、当面拜访,或者委托、授意亲属、朋友等中间人出面说情,请求他人给予关照而进行拉票;

  9.不准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

  10.不准利用其他手段进行拉票贿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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